1月30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(2021—2025年)》。《规划》明确,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、医疗服务能力、千人口床位数(千人口中医床位数)、千人口医师数(千人口中医师数)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,具体指标值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其中,2025年全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中,2025年千人口床位数的指导性要求为7.4~7.5床;每千人口执业(助理)医师数(人)3.2人;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不低于60%;县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600~1000张;市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1000~1500张;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1500~3000张。
《规划》要求,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,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,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,围绕平急结合、医防协同、区域协作、医养结合、中西医并重、多元发展,推动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,着力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网格化布局管理和县域医共体建设,积极发展接续性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,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,提升重大疫情救治能力,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。《规划》明确了医疗机构设置的五个基本原则:坚持需求导向原则、区域统筹规划原则、科学布局原则、协同创新原则、中西医并重原则。同时指出,要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,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,构建优质均衡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,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,加强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,深化医养结合,鼓励社会办医,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。
《规划》强调,合理设置公立医院数量。在省级区域,每1000万~1500万人口规划设置1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,同时根据需要规划布局儿童、肿瘤、精神、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,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,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和口腔医院。在地市级区域,每100万~200万人口设置1~2个地市办三级综合医院,争取建设达到三甲水平,根据需要设置儿童、精神、妇产、肿瘤、传染病、康复等市办专科医院。有序引导部分城市区级医院转型为康复、护理、精神、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。在县级区域,依据常住人口数,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,民族地区、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少数民族医医院。实现省、市、县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。《规划》明确,公立医院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。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,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床位规模。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,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,合理配置临床科室资源。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应当综合考虑病床使用率、平均住院日、收治病种难度等因素,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。
《规划》首次明确了公立医院“分院区”的概念。具体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(主院区)以外的其他地址,以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设立的,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。分院区属于非独立法人,其人、财、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。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、门诊部、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,以及医联体、医院托管、合作举办、协议合作、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不属于分院区。原则上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公立医院,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基础上建设分院区。申请设立分院区的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:三级甲等公立医院,病床使用率持续超过90%高位运行,平均住院日处于全国同类别医院前10%(以平均住院日短为优),住院病人疑难程度(CMI值)排名为所在省份同类别医院的前10%,现有院区绩效考核等级连续三年A+级以上(专科医院A级以上),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和严重行风问题。除国家医学中心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单位、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项目单位外,不跨省设立分院区。到2025年末,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举办分院区不得超过3个;新增分院区的,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量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、不高于本《规划》确定的同级综合医院床位最高标准,各分院区总床位数不超过2020年末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80%。要避免出现摊薄、稀释优质医疗资源的问题。
一、《指导原则》出台的背景
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,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日益完善。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、医疗资源、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,以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(2016-2020年)》为指导,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》,为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。当前,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,人口分布格局不断调整,新发再发传染病挑战形势严峻,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,加快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,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,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为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,加快建成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,我们研究制定了《指导原则》。
二、《指导原则》的主要内容
(一)强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要作用。《规划》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,以合理配置、利用医疗卫生资源,公平、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、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的,将各级各类、不同所有制形式、不同隶属关系、不同服务对象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,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,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能,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相适应、与人民美好健康需求相匹配、结构合理、分工明确、密切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。
(二)明确医疗机构设置的五个基本原则。坚持需求导向原则、区域统筹规划原则、科学布局原则、协同创新原则、中西医并重原则。
(三)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的主要指标和八个方面的总体要求。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、医疗服务能力、千人口床位数(千人口中医床位数)、千人口医师数(千人口中医师数)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,具体指标值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总体要求包括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、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、构建优质均衡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、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、加强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、深化医养结合、鼓励社会办医、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八个方面。
(四)框定《规划》的四方面主要内容。一是现状分析。参照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方案等,进行本区域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调查,确定本区域居民医疗服务需求、利用和影响因素,综合考虑区域战略发展规划、城镇化、人口现状、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。二是明确健康影响因素。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,依据本区域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,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。三是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。依据上述两点,综合考虑分级诊疗要求、支付能力、医疗服务可及性、转化成为服务需求的潜力,分年度预测、规划医疗服务需求,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级别、类别、数量、规模及分布,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、护士总数。四是制定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,加强对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。
(五)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原则。一是合理设置公立医院数量。公立医院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。依据常住人口数,合理规划设置各级各类的公立医疗机构。二是合理配置公立医院单体(单个执业点)床位规模。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,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,限定每个病区床位规模。三是合理配置公立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。充分发挥三级医院技术、人才等方面的引领作用,重点承担疑难危重症的诊疗任务。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,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,合理配置临床科室资源。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。
(六)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。
公立医院“分院区”是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(主院区)以外的其他地址,以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设立的,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。分院区属于非独立法人,其人、财、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。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、门诊部、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,以及医联体、医院托管、合作举办、协议合作、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不属于分院区。
各地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、医疗资源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,统筹规划医疗资源和布局,原则上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公立医院,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基础上建设分院区。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医疗服务能力薄弱、群众医疗需求较大的地区布局,推动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均衡发展,发挥集约优势,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。建立完善不同院区间统筹管理制度,强化防治结合、平急结合,加强重大疫情救治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,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功能。同时,文件明确了公立医院申请设立分院区应当满足的条件,所处发展阶段与建设分院区之间的关系,以及分院区的规模要求。
(七)阐释《规划》制定权限和程序。各级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(含中医药主管部门)在同级政府领导下,具体负责《规划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。省级和县级《规划》要以设区的市级《规划》为基础。
(八)确定《规划》的监测、评估及更新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、适应发展的医疗机构设置和床位规划管理制度,对区域内各种所有制、投资主体、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宏观调控和属地化管理,统一规划、设置和监管。加强《规划》实施的监测和评估,确保医疗机构按《规划》设置,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做好《规划》制修订工作,《规划》每5年更新一次,更新的《规划》要按程序审核、批准、发布、实施。
三、做好组织实施
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《指导原则》,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辖区《规划》编制工作,合理布局本辖区医疗卫生资源,促进不同类型机构实现其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。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,为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
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,指导各地加强“十四五”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,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、中医药法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、“十四五”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有关要求,我委制定了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(2021-2025年)》(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)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(2021-2025年)
国家卫生健康委
2022年1月12日
详细参考国家卫健委官网